广东

更新时间:2023-09-04 14:42:38

企业

  1. 备案主体负责人必须为法定代表人,若不是法定代表人则不允许进行ICP备案。
  2. 企业需使用营业执照等企业证件备案。
  3. 负责人未满18周岁已满16周岁备案需提供就业证明需要涉及入职时间、职务,且加盖单位公章。
  4. 主体负责人与网站负责人不是同一人,联系方式(手机号码、邮箱)不能相同,应急联系电话应填写第三方手机号码;主体与网站为同一人时需填写两个不同联系方式(手机号码、应急联系电话)。
  5. 已备案域名超过31个时,需提供每个域名的网站建设方案书,并邮寄全部域名证书至广东省管局,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越华路28号1栋616室,备案管理员收,电话020-87628386。
  6. 域名需要符合管局核验规则,详情可参考备案域名备案域名
  7. 企业或单位网站命名注意事项,请参考网站名称命名要求
  8. 通信地址需要具体、详细,不得带有特殊符号。
  9. 未备案网站禁止访问;已备案成功的网站开通后需在网站底部悬挂网站备案号并链接至工信部备案平台,网站底部添加备案号链接到工信部官网

备案所需准备资料:

  1. 主办单位有效证件原件电子版彩色照片,如营业执照电子版等。
  2. 主体负责人有效证件原件电子版彩色照片,如身份证电子版等。
  3. 网站负责人有效证件原件电子版彩色照片,如身份证电子版等。
  4. 若证件类型为居民身份证,请确保有效期大于3个月。
  5. 网站负责人非单位法定代表人时需提供授权书(非必选)。

变更相关:
如您的主体在网宿已经完成了备案,后续主体信息或网站信息发生了变更,您需根据备案规则及时提交变更备案申请,更新您的备案信息。

  1. 单位不能变更为个人备案。
  2. 单位名称发生变更时,请按如下规则采取相应措施:
    单位名称变更前后的单位之间没有关联,您需注销原主体备案后,使用变更后主体所注册的实名账号重新提交首次备案申请。
    单位名称变更前后的单位之间有关联,您需要提供工管部门开具的变更证明。如您的备案性质是企业,需提供工商变更证明。如您的备案性质是政府事业单位等,需提供上级部门开具的函文件。
    单位名称和证件号码同时变更时,需提供单位名称和证件号码三证合一的变更证明。如只有证件号码三证合一,无需提供变更证明。

个人

  1. 证件住所非本省需提供暂住证。(暂住证若无有效期,需提供有效期查询截图)
  2. 负责人未满18周岁备案需提供就业证明。
  3. 备注中详细说明网站开办后的内容/用途。个人网站须在网站备注中标明:“本网站是个人网站,不含有企业、单位等非个人网站的信息,若在核实中发现网站中含有企业、单位等信息,本人愿接受以虚假信息进行备案,注销网站,并将主体和域名加入黑名单的处罚。”
  4. 应急联系电话不能与手机号码相同。
  5. 一次只能提交一个网站,主体下累计网站不超过5个。
  6. 域名需要符合管局核验规则,详情可参考备案域名备案域名
  7. 通信地址需要具体、详细,不得带有特殊符号。
  8. 未备案网站禁止访问;已备案成功的网站开通后需在网站底部悬挂网站备案号并链接至工信部备案平台,网站底部添加备案号链接到工信部官网

变更相关:

  1. 如您的主体在网宿已经完成了备案,后续主体信息或网站信息发生了变更,您需根据备案规则及时提交变更备案申请,更新您的备案信息。
  2. 个人性质备案不可以变更为其他个人,当已备案成功的个人是单位法定代表人时,可以从个人性质备案变更为单位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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