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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相关公告

更新时间:2020-04-28 18:05:27

未备案不得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依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规定:

第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履行备案手续。未经备案,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本办法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组织或个人利用通过互联网域名访问的网站或者利用仅能通过互联网IP 地址访问的网站,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十九条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其接入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备案信息。

法律法规详细信息查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

工信部增加备案短信验证功能通知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互联网基础管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工信部信管函 [2016] 485 号内容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在 “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 中对备案相关负责人增加手机号码短信验证。备案负责人在网宿提交备案,状态变为 “等待管局审核” 时,将收到工信部下发的短信验证码。备案负责人须进行短信验证后,备案信息才能被通信管理局受理审核。

开展短信验证功能试点省份为:天津、甘肃、西藏、宁夏、海南、新疆、青海、浙江、四川、福建、陕西、重庆、广西、云南、山东、河南、安徽、湖南、山西、黑龙江、内蒙古、湖北。请在收到验证短信后,根据备案所在省份访问相应的通信管理局,及时输入验证码与相关信息,完成验证工作。超过 24 小时未验证,备案信息将被退回

备案信息需真实有效

依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规定:
第七条: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如实填报《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履行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第二十三条:填报虚假备案信息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法律法规详细信息查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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