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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信息产业部要求各企业进行ICP备案的通知

2005-08-10

尊敬的用户: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的意见,落实中央关于集中开展互联网站清理整顿工作的统一部署,根据信息产业部部长令第33号《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第34号《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国家信息产业部发出通知,重申要求拥有网站的企业办理ICP备案。

为此,信息产业部已建立了 “ICP/IP地址信息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管理系统”,网址为:http://www.miibeian.gov.cn)要求各相关互联网业务经营单位在清理整顿期间将本单位拥有的IP地址及所接入的互联网站全部完成在上述备案管理系统的备案工作,且今后上述备案内容有所变化也必须予以备案,未履行备案手续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关闭网站。

希望各用户接到通知后,立即登录前述网站办理网上ICP备案,2005年6月10日前完成。

上海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